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市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范闲置土地处置中的行政行为,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的准确性,经局研究讨论,对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按以下流程开展工作:
一、闲置土地清理与上报
加强对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监督。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监管的通知》(常国土资发[2010]159号)精神,结合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实际,各辖市局、分局组织国土资源所开展闲置土地日常清理,建立工作台帐,对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常政发[2008]145号)确定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对每一宗疑似闲置项目,结合土地利用条件和实际使用状况开展现场调查、登记工作。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季报制度,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上季度清理的疑似闲置土地清单报至市局。
二、闲置土地的认定
对疑似闲置土地清单上的建设用地项目,各辖市局、分局组织开展闲置土地认定具体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材料: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照片或摄像,用地范围勘测图;
3、被调查宗地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供地批准文件)、土地权属材料,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部门出具的审批材料;
4、其他需要收集的相关材料。
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由监察支队或大队制作,用地范围勘测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队伍负责现场勘测后出具。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对调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构成闲置的用地项目,辖市局、分局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时间,提前向用地单位发出《限期动工通知书》。
(二)调查认定后对于未开发利用满一年的闲置土地,依法征收闲置费;对于未开发利用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依法实施无偿收回。征收闲置费和无偿收回的处置由市、辖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大队具体实施:
1、受理。接受土地利用部门移交的调查认定闲置时间满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名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2、立案。对照标准对证据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3、调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完善、不充分的,做好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4、决定处理意见。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收取闲置费或无偿收回条件的,经会审讨论决定同意后决定处置。若不符合处置条件,撤案处理。
5、告知。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闲置土地上设定抵押权的,同时向抵押权人发送《闲置土地处置告知函》。
6、处罚决定。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其中,无偿收回的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公告时间15天;公告后向当事人下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并将收回决定抄送利用、地籍、法规等部门备案,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7、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当事人依法履行或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后,结案。
四、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抓好抓实。各辖市局、分局要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的组织保障,成立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班子,建立完善处置工作台帐,做好本单位闲置土地处置情况清理上报和认定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做好沟通、衔接。利用、执法监察、地籍、勘测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紧密联系,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