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号: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4-4-17 信息来源:常州城建集团 浏览次数:11999
1、工信部行业标准如何认定?
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行业标准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如何认定?
私募债券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为房地产行业和金融行业由承销商和律师进行认定,并应在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发表肯定、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试点初期,对房地产行业按证监会发行部标准理解,即合并报表范围内存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交易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对金融行业按广义概念理解,不仅包括由金融管理机构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凡从事投资性或融资性业务的均视为金融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交易所均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3、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能否发行私募债券?
试点初期,我所不受理城投公司、地方融资平台或其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包括保障房私募债。
4、深、沪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否发行私募债券?
目前我所可以受理深、沪交易所或港交所等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
5、试点范围包括哪些省市?
目前我所私募债券试点范围为九省四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安徽、内蒙、贵州和福建。
6、一年(含)以上如何理解?
一年(含)以上的期限是指含提前回售、赎回选择权在内的债券总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即可。对于债券期限,我所没有上限限制。
7、试点初期是否要求提供增信措施?
试点初期,我所要求私募债券备案申请人提供一定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可以包括内外部担保、商业保险等措施或者采用应收账款“账户共管”等创新性手段。
8、完备性核对如何理解?
我所对私募债券的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不作实质性判断。完备性核对既包括备案材料形式的完备性,也包括备案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如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我所指南规定的备案工作表等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
9、备案材料如何报送?
目前,私募债券备案材料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报送。需要提醒的是,承销商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后,还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所邮寄备案材料原件。
10、交易所内部备案流程包括哪些程序?
为了确保私募债券备案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工作小组工作办法》,设立跨部门私募债券备案工作小组,明确了交易所内部备案工作流程。我所已在会员业务专区公开备案流程,供承销商实时查询备案工作进度,实现备案流程公开、透明。
11、哪些金融机构属于私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QFII和RQFII都属于私募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合格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或转让私募债券,不需签署风险认知书,其他采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通道进行转让的金融机构需签署风险认知书。
1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如何控制?
会员在接收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判断其是否符合《试点办法》中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应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并在下一工作日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会员在合格投资者开通权限的当日,应向我所上报已开通权限的所有合格投资者情况。
13、200人限制如何控制?
当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达到或超过180人时,我所将进行预警并通知会员单位和发行人,要求会员单位对私募债转让进行前端监控。当持有账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时,我所将对私募债券停止提供转让服务,并要求承销商和发行人提交书面解决方案。
14、私募债券可否做回购?
目前私募债券不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但私募债券投资者可自行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
15、私募债券可否不进行转让?
私募债完成发行并在结算公司登记后,发行人必须向我所提交转让服务申请。私募债券持有人可以持有到期不进行转让。
16、券商柜台转让与协议平台转让有什么关系?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转让,但经过证券公司进行转让的仍需经我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成交确认。
17、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什么时候实现?
我所已于7月16日实现私募债券的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18、目前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哪些财政支持政策?
目前深圳市政府和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有政策支持。其中深圳市政府以财政贴息方式一次性对深圳地区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前10家首个存续年度进行贴息,贴息利率1%,贴息总金额1000万元,采取“先发先得,用完即止”的方式,目前深圳地区已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有4家;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对中关村园区内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每年利息补贴30%,每家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50万,年限不超过3年。
19、采用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共管增信措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若发行人采用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滚动报备共管增信措施,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界定、权属与价值
i.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界定及权属。应当在备案材料中对用于增信的拟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进行特定化的明确描述,避免产生歧义引发纠纷,以便投资者识别追踪此项资产可能产生现金流入的情况。同时,应当明确拟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所有权归属,并承诺放弃与其相关的一切担保权利。
ii. 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价值。应当对拟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质量、金额及滚动报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说明,建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金额应当覆盖或超额覆盖债券本息。
(2) 滚动报备的具体操作
应当明确在债券存续期间对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进行滚动报备的主体、对象、内容、情形及频率,并对报备共管的应收款项和未来现金流价值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
(3) 回款流向与使用限制
应当明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回款流向与使用受限情形。建议设立专用监管账户作为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唯一回款账户,并可依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价值的变化等情形,约定专用监管账户的最低留存额、使用限制及资金用途等。
(4) 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的补救措施
应当明确报备共管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如应收款项质量或现金流状况恶化、权属发生争议或变更等情形时,各方当事人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建议采用现金补足差额或资产替代等措施,确保债券存续期内增信措施能持续发挥作用。
(5) 风险揭示
建议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明确,此项增信措施仅是限制了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的其他用途,投资者对已报备共管的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并未享有法律优先受偿保障。企业发生破产等原因导致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或执行该项报备共管的应收款项或未来现金流时,并不能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
(6) 各方当事人职责
增信措施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订《滚动报备和账户监管协议》,受托管理人必须作为持续监管人或之一参与协议的签订。同时,协议应当按照上述关注要点,详细约定各种情形下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职责,以确保增信措施能有效执行、持续发挥作用。